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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甄选CEO回应卖虾翻车,主播董宇辉应该承担责任吗? (董宇辉东方甄选事件全过程)

2025-03-12人已围观

东方甄选CEO回应卖虾翻车,主播董宇辉应该承担责任吗?

"东方甄选 “卖虾风波”:责任之辩与行业深思

在商业浪潮不断翻涌的当下,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且极具影响力的销售模式,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追捧。 然而,如同任何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会遭遇波折一样,直播带货领域也不时会陷入舆论的漩涡之中。 3 月 15 日晚,东方甄选 CEO 孙东旭现身直播间,针对此前被媒体曝光的 “东方甄选养殖虾当野生虾卖” 这一备受争议的事件,做出了正式且诚恳的回应,由此引发了公众对于直播带货行业责任界定的深入探讨与思考。

回顾这一事件的起因,去年 6 月,一位消费者在东方甄选直播间下单了一款名为 “厄瓜多尔桑塔白虾” 的产品。 当时,东方甄选主播董宇辉在热情洋溢地售卖这款虾时,明确向观众介绍其为百分百野生虾,而商品详情页上也醒目地标明 “新鲜海捕太平洋大虾”,这一系列的宣传信息无疑让消费者对产品的品质和来源产生了特定的认知和期待。 然而,事后该消费者经过仔细查阅相关资料,却惊讶地发现此虾实际上是养殖虾,这一巨大的反差瞬间点燃了消费者的不满情绪,也使得东方甄选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信任危机,孙东旭在直播间中展现出了坦诚的态度。 他直言不讳地表示,此次广受议论的大虾并非来自东方甄选的自营大虾产品线。 他也坦然承认,在公司的运营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出现失误和漏洞,在产品的各个环节把控上做得不够到位,而这一切归根结底是公司的责任,公司绝不回避,坚决承认错误,并会积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和弥补。 同时,他还着重强调,希望公众不要将矛头指向主播个人。 他解释道,主播主要是在镜头前履行工作职责,负责产品的介绍和推广,而产品的选择、质量把控、宣传策略以及细节方面的审核把关等诸多关键环节,实际上并非由主播独立完成。 他甚至略带无奈地呼吁:“有问题你可以针对我小孙,针对主播真的是说不通。 你要是想找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是我,出了问题自然由公司来承担,该赔付的我们绝不推诿。 ”

此外,孙东旭还深入谈及了农产品销售的复杂性。 他指出:“农产品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它难以像工业产品那样实现高度的标准化,其品质受到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气候、土壤、种植养殖方式等等。 ” 他回忆起 2021 年下半年,俞敏洪老师毅然决定带领公司转型涉足农产品领域时,公司团队其实是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和评估的。 尽管深知其中存在风险,但大家一致认为这一领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重要的社会价值,值得全力以赴去探索和耕耘。

在孙东旭的这一回应公开之后,关于董宇辉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迅速成为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并引发了法律界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给出了清晰的解读。 他明确表示,虽然董宇辉是直播过程中的主播,但直播间本质上是东方甄选的直播平台,因此从法律责任的归属来看,最终的责任主体应当是东方甄选。 “董宇辉在此可以被看作是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类似于传统销售场景中的销售人员,而直播间则相当于一个虚拟的店铺。 当出现问题时,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自然有权向这个‘店铺’,也就是东方甄选来主张权利,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朱巍进一步解释道,至于董宇辉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那属于公司内部的追偿问题。 “通常情况下,东方甄选肯定不会让主播来负责选品和撰写宣传文案等关键环节。 即便董宇辉最终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也是在公司内部根据相关规定和流程进行追偿处理,而不是由消费者直接向他追究责任。 ”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的蓬勃发展,直播间的运营模式也日益多样化,其中包括商家自播和第三方主播带货等不同形式。 这就使得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往往会面临一个关键的困惑:究竟应该向哪一方追责? 为了明确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去年 2 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 该《规定》针对消费者在网络直播营销中对于实际销售主体辨识不清的常见问题,明确指出直播间运营者需要承担起证明责任,即要能够证明自己已经明确标明了并非销售者,并清晰地标明实际销售者,而且这种标明的程度必须要达到足以让消费者能够轻易辨别的程度。 否则,消费者有权直接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 对于直播间运营者已经尽到标明义务的情况,人民法院则会综合考虑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来进行认定,通过这种较为弹性的规定方式,既为具体个案的裁量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也为未来行业的发展留出了一定的空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直播带货商业模式。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专门用了 4 个条款对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涵盖了直播营销平台自营责任、在无法提供直播间运营者真实信息时的先付责任、未尽食品经营资质审核义务的连带责任以及明知或者应知不法行为情况下的连带责任等多个方面。 这一系列规定旨在构建一个更加完善、清晰的责任体系,规范直播营销平台的运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韩新远在其论文《网络直播营销主播的广告法责任结构困境与出路》中,也对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 他深刻指出:“由于直播营销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具有独特的自身特质,目前现有的监管措施在对主播群体的监管方面效果并不理想。 传统的广告法‘主体 — 行为 — 责任’的规制框架在面对主播的直播行为时,难以形成有效的制度约束,导致法律救济的效率低下,使得消费者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 然而,韩新远也同时强调了直播营销对于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增加社会就业以及挖掘市场潜力等方面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他认为:“从现有的法律制度出发,构建一个合理的主播责任结构,以适应网络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已经成为保障直播营销行业朝着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的必由之路。 ” 在论文中,韩新远还提出了在自营直播间模式下,职务型主播原则上不应承担对外责任的观点。 他解释道:“这类主播所实施的行为是在执行雇主的指示和安排,属于职务行为,因此他们不应当单独对外承担直播行为所引发的民事、行政责任。 如果是由于员工的失误导致了相关损失,雇主可以依据内部规定对其进行民事追偿;而对于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非直接责任人员的职务型主播,他们也不宜承担虚假广告罪、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类罪名的刑事责任。 ”

东方甄选的 “卖虾风波” 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商业事件,它更像是一面镜子,清晰地折射出了直播带货行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在责任界定与监管方面的复杂性和紧迫性。 这一事件也为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促使直播带货平台、主播以及相关监管部门都应当深刻反思,如何进一步完善产品质量把控机制、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以及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从而推动直播带货行业在健康、规范的轨道上持续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商品和服务,实现行业的长远繁荣与可持续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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